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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交、肛交等进入式有偿性服务能否认定为卖淫?

2026-08-18 4091

在办理组织卖淫案件中,经常遇到被告或辩护人主张口交、肛交等非“传统性交”的性行为不属于卖淫,从而否认组织卖淫罪的成立。对此,司法实践已有明确立场:判断是否构成卖淫,应以是否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、向不特定人提供性服务以满足他人性欲为核心,而非限定具体行为方式。

最高法院收录的相关案例指出,口交、肛交同样属于进入式性行为,若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此类有偿性服务,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,又易传播性病,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。案中查明,2017年起两名被告在山东地区开设多家KTV,招募并管理十余名女子,明确要求以口交方式向不特定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,并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,以招募、雇佣、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,且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,该解释并未将卖淫限定为仅指传统性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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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可见,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组织、管理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事实及其营利目的,而被提供的性服务属于进入式的,便符合卖淫的本质特征。同时,应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:组织多人提供口交等有偿性服务不仅违背公共秩序,还可能严重危害公众健康,其社会危害性与组织传统性交的卖淫行为并无本质差别。因此,主张“口交不属于卖淫”的辩解缺乏充分依据,组织、强迫、容留或介绍提供口交、肛交等有偿进入式性服务的行为,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千亿球友会

律师提醒:判断卖淫的核心是“以性换利”,而非具体的性行为形式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,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明确法律界限,避免触犯刑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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