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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在“金融公司”跑腿取赃物获刑3年,上诉被驳回

2026-09-20 8153

李某声称自己在一家“金融公司”工作,主要负责跑腿取钱和取金,听从上司指示。她通过四次跑腿行动,非法获利1.4万元。因罪名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,初审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,并罚款3万元。李某对此不服,提出上诉,称自己并不知情,认为只是履行公司职责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她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据一审法院的调查,李某出生于1985年,曾无固定职业。2025年10月,通过网络认识了“利哥”,进入了一家已经注销的金融公司。按照“利哥”的指示,她使用多个假身份证明,按要求接连在佛山和广州等地取走被骗受害者的黄金和现金,共计价值41万元至80万元。在11月6日,她准备取走11万元的黄金时被警方抓获。

李某所帮助转移的诈骗现金和黄金总计达到61万元和71万元,尽管特定金额未能成功转移,但她仅凭四次短期的跑腿行为就获得了1.4万元的收益。案发后,警方在现场扣押了她的作案手机和假工作证,她的家属还主动归还了全部违法所得。 千亿球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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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法院认为,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,仍多次协助转移,具有较为严重的情节,因此认定她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考虑到李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是从犯,有部分行为未遂且有坦白行为,最终判其三年有期徒刑及3万元罚金。

李某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,声称自己是正常上班,自认为并未违法,并请求法院改判轻刑。她的辩护人也认为她是初犯,获利不多,请求从轻处理。然而,中级法院查明她入职时就知道公司状态异常,并且在取款过程中没有遵循正常的交易习惯。此外,李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,获得的报酬与正常劳务报酬相差甚远。最终,法院维持了原判,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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